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2年内共计43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环境保护管理、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21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187099篇;相关期刊270种,包括法学论坛、领导决策信息、中州学刊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2004年全国船舶防污染学术年会、华北五省市(区)环境科学学会第二十届学术年会、“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学术研讨会等;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文献由540位作者贡献,包括刘倩、李义松、乔冰等。
生态环境损害—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87099篇
占比:99.77%
总计:187523篇
生态环境损害
-研究学者
- 刘倩
- 李义松
- 乔冰
- 於方
- 刘登伟
- 华雷
- 吴钢
- 孙嘉
- 李发鹏
- 李涛
- 杨慧珠
- 王建平
- 白雪原
- 罗隽
- 陈朋龙
- 龚海峰
- 兰儒
- 况文婷
- 康京涛
- 张宝
- 张衍燊
- 曹飞飞
- 梅凤乔
- 王小钢
- 石敬
- 聂宁
- 董仁才
- 陈明波
- 于音
- 付晓
- 余志晟
- 刘卫先
- 刘哲
- 刘小飞
- 史东梅
- 吕晨璨
- 孙佑海
- 孙璞
- 张云飞1
- 张佩钰
- 张强
- 张志宏
- 张雪琦
- 彭旭东
- 徐以祥
- 徐本鑫
- 无1
- 本刊讯
- 朱玉宽
- 李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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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贤;
黄允豪;
任峥;
罗泽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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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危险品道路运输事故频频发生,由事故引发的次生生态环境污染严重。为了全面推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对危险品道路运输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与赔偿尤为必要。通过梳理分析CNKI(中国知网)和Web of Science核心合集数据库的中英文文献,概括了危险品道路运输事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赔偿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建议与对策。结果表明:我国危险品道路运输事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赔偿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事发突然生态环境损害易被忽略、事后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内容难统一、赔偿责任主体难明确及赔偿资金较难落实、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严重缺位等问题;未来我国还需要重视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加强评估人员对相关技术规范的理解与学习、明确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构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规则、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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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春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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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是我国探索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有效手段。它既体现行政性,又体现契约性,导致磋商制度的法律性质难以认定。通过对行政协议与民事协议区分标准的探讨,可以发现赔偿协议与行政协议存在映射关系,故磋商属于协议性行政行为。在此前提下探讨赔偿协议的法律机制,尤其是当赔偿义务人不履行赔偿协议时,司法确认制度适用是否合法值得重新考量,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应当如何应用也需重点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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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文文;
崔荣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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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也在发展过程中遭到破坏,有关生态环境的诉讼案件也日益增加,针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国内外技术进行了对比,并着重介绍了我国目前所采用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价值量化的技术方法,以期为技术方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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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敬冉;
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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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修复责任自被提出以来,逐步成为救济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主导责任方式.但有关生态修复责任的理论探讨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其中最主要的争议点是生态修复责任是为民法领域的恢复原状责任所涵盖,还是一种新的环境责任承担方式.通过对比两者的内涵、法律性质、救济内容及救济方式等方面,厘清生态修复责任与恢复原状责任的差异.同时,实践中的生态修复责任制度也存在立法缺失、主体范围狭窄、目标制定不合理、资金保障不完善等问题.针对以上制度缺陷,借鉴域外先进经验与我国环境保护单行法、地方行政法规中行之有效的相关规范措施,因地制宜、宏观规划,提出完善立法、合理分配责任、合理制定目标、建立生态修复基金机制、强化监督机制等完善生态修复责任制度的规范构造,以期有助于生态修复责任性质的明晰、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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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洪福;
陈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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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补偿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一、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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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丛婷;
许瑞臣;
吴佳美;
隋本富;
张国徽;
宋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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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表水和沉积物的环境价值损害量化是其鉴定损害评估过程中的重要部分,而虚拟治理成本法是计算环境损害价值的一个重要方法。以辽宁省两个企业非法偷排油墨废水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例作为研究对象,探讨了虚拟治理成本法在地表水和沉积物的环境损害价值量化评估中的应用,并对单位治理成本中实际调查法应用问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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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倩;
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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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修复是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方式,或体现为民事法律责任,或体现为行政法律义务。作为民事法律责任的生态修复体现了以环境权为权源通过民事法律规范以司法途径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方式,作为行政法律义务的生态修复体现了“行政命令+行政处罚+代履行”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方式。将生态修复作为民事法律责任是目前的主流做法,但将生态修复作为行政法律义务更契合生态环境损害的独特属性。需转变生态修复“权利侵害—责任追究”的民法思维,转向“义务设定—义务履行”,从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和政府在生态修复中各自应尽义务的履行角度构建生态环境修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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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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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京市门头沟区稳步推进“林长制+检察”协同工作机制,探索多元化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方式,凝聚公益保护共识、形成公益履职合力。4月11日,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联合区人民检察院在王平镇举行“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基地”揭牌仪式暨“检察园林携手共建合力守护绿水青山”植树活动。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区级林长闫俊瑛,区园林绿化局局长、区林长制办公室主任周玉勤,王平镇党委书记、镇级林长王垚出席活动并为北京首个“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基地”揭牌。来自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区人民检察院和王平镇政府等单位的100余名干部职工参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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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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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准确评估生态环境损害是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和赔偿的基础性工作,也是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前提。文章对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导则进行了梳理,重点分析了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评估程序、评估规则及损害量化方法。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理论和实践正处于起步阶段,结合我国当前严峻的环境形势和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特征,借鉴美国先进经验,提出明确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范围、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程序以及设置评估受托人选择损害量化方法时的谨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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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霖;
余文梦;
竺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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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有助于生态环境损害的价值化评价与损害产生的因果关系分析,是损害修复与赔偿的重要依据.然而,现有法律与政策尚未形成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启动机制.为厘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启动的驱动因素,以完善启动机制,在梳理现行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政策的基础上,利用Probit模型分析949个环境民事司法案例数据,探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驱动因素,继而对启动机制的完善进行定性分析.结果表明:目前生态损害鉴定评估启动主体较广泛,原告方主体类型、被告方主体类型、生态环境损害类型、审理法院级别等因素对损害鉴定评估启动具有显著影响;国家公权机关启动的鉴定结果认可度高于社会组织和私人主体,诉前鉴定的诉讼成本较低.基于此,提出通过明确诉前以生态环境行政机关启动为主、诉中由法院决定是否启动的顺位规则,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启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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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发鹏;
王建平;
孙嘉;
刘登伟
- 《“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学术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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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作出了一系列战略部署,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中央组织部和监察部于2015年8月9日印发施行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其明确要求:国务院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落实本办法的具体制度和措施.按此要求,水土保持领域亦需要贯彻落实《办法》,构建水土保持领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其中,全面梳理水土保持领域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形是最关键的基础性工作.为此,本文在界定相关内涵的基础上,总结了水土保持领域生态环境损害的特点和原因,初步梳理出了水土保持领域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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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佳蓉
- 《华北五省市(区)环境科学学会第二十届学术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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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重要环节,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是构建生态文明的基石.由于受重刑轻民习惯思维的束缚,在生态环境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未予足够重视甚至忽视,严重影响着司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环境资源犯罪属于法定犯罪,犯罪客体是包含财产权、人身权、环境权为一体的复合客体,环境刑事违法通常表现为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形式,成为一种环境公害,预防与控制的重要性远大于单纯的事后惩治行为人.因而,将引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不仅可行而且成为必然.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就是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从而有条件地对损害环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进行从宽处理.为此,要按照"环境有价、损害赔偿"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依照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办法等标准,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主体、责任主体、责任范围,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综合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督促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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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华
- 《2004年全国船舶防污染学术年会》
|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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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6月24日~26日,国内最大的一起民事索赔案-"塔斯曼海"轮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天津海事法院开庭审理.天津海洋局、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以及天津、河北等地渔民协会等诉讼主体,向因原油泄漏造成渤海污染的马耳他籍油轮塔斯曼海号索赔共计1.7亿元.该案是我国加入《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后,首例根据该《公约》向外国船公司保险人进行索赔的条件.该案不仅是我国最大的一起民事索赔案,也是最大一起由于生态破坏引起的索赔案,涉及自然人1600多人.本文综述了有关该案的报道并就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深远意义作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