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
抚养费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2年内共计85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53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4323篇;相关期刊318种,包括法律与生活、江淮法治、民主与法制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等;抚养费的相关文献由608位作者贡献,包括潘家永、王景龙、若星等。
抚养费
-研究学者
- 潘家永
- 王景龙
- 若星
- 孙俪
- 莫特
- 张兆利
- 张淑燕
- 杨学友
- 老怀
- 扈天利
- 孟亚生
- 小非
- 张立君
- 李明建
- 牛凌峰
- 王亚杰
- 章法
- 罗新祥
- 陈鸽1
- 陶建国
- 付静
- 佚名
- 刘丽美
- 刘吉龙
- 卢映峰
- 吕秀琴
- 周静
- 孔春红
- 孙佩燕
- 崔建民
- 常艺
- 张洪军
- 张镇
- 怡然
- 施平
- 时光
- 明辉
- 李亮
- 李冰
- 李德勇
- 李洁茹
- 李秀平
- 杜智娜
- 杨子
- 梁军
- 江南
- 牧磊
- 王传师1
- 王军
- 王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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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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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个胎儿还没有出生,父亲就因车祸去世了,这个胎儿有没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有没有向肇事司机主张抚养费的权利?在以前的法律规定中,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没有出生,不具备权利能力,不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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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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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实生活中,在遇到家庭变故、遗产继承等情形时,孩子的财产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保护呢?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保障未成年人财产权给予了特别的关注。1.享有获得抚养费的权利。案例:六年前,涵涵(4岁)的父母离婚时达成协议,孩子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等原因,最初约定的抚养费已经无法保障涵涵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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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条修改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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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解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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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离婚,是婚姻关系当事人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是终止婚姻关系的另一种形式。离婚不仅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而且涉及财产关系、子女抚养、教育等重大问题[1]。夫妻双方经常居住在国外的跨国婚姻在面临无法继续维持的境况时,其中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国外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等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国外婚姻登记登记机关或者法院出具的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往往不会直接处理夫妻双方在我国国内的财产,特别是不动产(一般是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本文笔者尝试根据一个真实的案例,对于在跨国婚姻中,如何分割夫妻双方在我国大陆的财产,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由哪一方承担、探望权如何落实以及在国外司法机关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在我国能否直接适用等问题进行探讨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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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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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不久,55岁的好莱坞娱乐大亨斯蒂夫·宾跳楼自杀,让我想起他的两起“好莱坞最具争议”的父权纠纷。两起官司的原告分别是英国名模、明星伊丽莎白·赫利,和美国网球明星丽莎·邦德尔。概括来说,就是两位女士分别与钻石王老五宾生了孩子,但宾不承认,经过各种上不了台面但上得了小报的撕扯,法院判定宾是两个孩子的父亲,并要求他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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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2003年,陈女士经人介绍同杨先生认识,两人于2005年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2年,杨先生由于工作安排,被公司派遣至外省。夫妻俩聚少离多,开始有了矛盾并不断争吵。2017年,陈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后财产房子归陈女士,陈女士向杨先生支付20万元补偿金,孩子归陈女士抚养,杨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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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勇;
茹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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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男子在建筑工地干活时意外坠亡,获得死亡赔偿金130万元。已离婚多年且早就放弃两个女儿抚养权的前妻,突然起诉到法院,要求抚养两个未成年女儿。男子的家人一致认为,对方想抚养孩子是假,盯上了赔偿金是真。针对此案,法院宣判——留在老家和妻子一起承担起了孝老育幼的责任。然而,刚刚平静的生活没持续多久,就被突如其来的一场诉讼打破了。2020年6月初,王家人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已经多年与他们没有交集的张丽,将他们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取得两个女儿的抚养权,理由是王刚已经去世,她是两个女儿的合法监护人,理应由她抚养两个女儿。张丽在诉状中还提出,分割王刚死亡赔偿金中属于孩子的部分,作为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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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梁先生与徐女士婚后无子女,2008年经人介绍领养了汪某,并与汪某的生父签订了领养协议。12年后,汪某的生母起诉至法院要求孩子重新回到自己身边,称当年并不知道孩子被送养的事情,一直以为孩子丢失了,后来通过警方才知道收养一事。法院最后认定,双方虽然签订了领养协议,但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且收养人当时均未达到法定收养人年龄的标准,遂判决梁先生与汪某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收养行为无效,只是由汪某的生父母补偿梁先生8万元抚养费,3请问,这样的判决,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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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潇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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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抚养费案件是涉少民事案件中一种常见的类型,包括请求确定抚养费数额、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等,审理该类案件应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协议优先及必要原则等,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参照未成年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加以确定,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