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中国封建社会里,耕畜买卖与耕畜租佃自来和土地所有制一样,成为封建地主剥削农民的一种形式,它可以买卖、典当,也可以出租、收取牛租。同时,它又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标志。自牛耕开始以后,曹魏的屯田,即有官牛、私牛之分。在均田制下,耕牛亦得依例授田。随着封建地主制的发展,牛力的使用,亦是农业生产上的一个重要环节。《元典章》和《通制条格》都有提及耕畜租佃等事,“社众使用牛(隹又),若有倒伤亦仰照依乡原例,均助补买,比及补买以来,(亻并)力(牛)助工。如有余剩牛(隹又)之家,令社众两和租贷”,可知耕畜租佃很早就存在的。惟此类史料记载者少,亦不引起学者的重视,论述不多。我于三十年代末曾注意及此,并写成短文略加申说。年来读书及同志们的提供,又获见福建省一些耕牛买卖、典当、继承等文契和租牛契约数种,爰抄录如下,以供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