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今日的英国是世上所有民主国家的先驱,她的特别之处就在维持传统的同时进行改革,当然这不代表过程没有任何腥风血雨,在不只英格兰在十七世纪充满不安,法兰西、日耳曼与意大利地区也发生了大大小小的动乱.然而英格兰地区的动乱赋予的最大意义就在于政治体制上的检讨.同时代的欧陆动乱都不脱离农民叛变或是贵族反抗,但是不列颠的革命与内战往往与政治体制脱离不了关系,或着可以说十七世纪的狂暴就是来自于国王与国会之间的冲突,国会究竟该扮演什么角色?国王究竟有什么权利?这些问题不断被十七世纪的知识份子讨论.这群知识份子就是都铎以来教育水准不断提高的士绅阶级,爱德华柯克无疑是其中的代表之一,他们的思维已经脱离部份传统,诚如他在《英格兰法律汇编》(Institutes of the laws of England)中做出的解释,已经很难看到类似西元1215年签署《大宪章》时,贵族只是要求国王回到传统,回到封建基本政治面.柯克诉诸权威于具体存在的习惯法以及国会,他在《汇编》中不断使用「习惯法」、「这块土地上的法律」、「国会」等词汇,更把这些词汇与权威积极连结.不论柯克是否有意识到他对《大宪章》的诠释一方面剃除某些传统,一面又从传统中寻找更有利的政治理论,确实在十七世纪他所提出的古宪法理论被广泛接受,由他所起草的(权利请愿书> (Petition of Right)更是具体呈现了古宪法(Ancient Constitution)的概念,甚至在形式上也仅只于「提醒」之用的「请愿富」 (petition),而非正式的「法案」(bill),而柯克在请愿害中对于强制借款、任意逮捕、违法监禁与人身保护等诉求,都可于《汇编》中查阅,两者相去无几.他所生存的年代既是「双体论」(King's two bodies)尚存,「契约论」未生的青黄不接期,当然在他的时代不可能知晓国家为想像的共同体,更不可能阅读洛克在《政府论》文中如此前卫的理论:但是他的古宪法理论在十七世纪带有承先启后的影响,就算在那个士绅阶级受过教育的年代,要转为抽象思考一样是不易的,柯克所提的古宪法,已经开始转向抽象的理论性质,不同于双体论强调来自《圣经》的权威,在他的《汇编》中更少看到他使用《圣经》来阐述理论,反而从现实既存的习惯法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