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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阐释

         

摘要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3款创设了“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权”,允许地方性法规在上位法已经规定的行政管理领域内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地方行政处罚设定权因此就包括先行设定权、执行规定权和补充设定权三类,地方行政处罚设定权得以扩充和完善。地方立法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补充设定权,是优化地方行政处罚、保障地方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迫切需要对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补充设定权进行规范阐释。这种规范阐释,主要是通过厘清“补充设定”和“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来界定补充设定权;同时基于地方惩罚手段泛滥和治理工具不足的现实困境,对补充设定权的解释可以采取宽松立场,允许地方性法规补充设立违法行为及相应行政处罚。为防止“补充设定权”被滥用而不当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应当从目的正当性、手段必要性、程序法定性三个方面对其作出实质判断并加以限制,以确保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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