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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制度略论

         

摘要

在以往的立法实践中,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是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民事活动存在困难的根本原因,进而也是宗教财产归属和宗教组织合法权益保护不力的根本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首次在法人制度中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作为捐助法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这有利于加强对合法的宗教财产的保护;《宗教事务条例》(修订稿)进一步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为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提供了法规支撑,但在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成立条件、治理结构和宗教财产保护以及配套制度等方面仍有深化研究和亟待完善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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