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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仲国诉黄浦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案

         

摘要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前款违法行为”,是指该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无论是否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现并责令限期改正.只要导致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都有权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直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不必先责令限期改正后再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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