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摘要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的规定,是就主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作出的规定.其前提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必须为二人以上。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债权人就两笔到期债务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一份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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