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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执行异议裁判的理论基础及规制路径分析

         

摘要

目前,司法实践对于强制执行代持股权时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能否对抗显名股东债权人的问题产生分歧,呈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由于立法的空白,法官主要依靠现有的理论来处理,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争议主要集中于是否肯定外观主义理论的运用:肯定者认为,根据外观主义,应当驳回实际出资人的执行异议,以维护商事交易的安全性;否定者认为,债权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并没有交易关系,该债权人不属于外观主义中"第三人"的范畴,应当肯定实际出资人的主张,以体现执行程序的公正性.通过分析外观主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价值理念,衡量之下应当肯定外观主义的运用.鉴于此,法院在审理代持股执行异议纠纷时,应当明确提起异议之诉的案外人适格主体地位,对《公司法》第32条第3款中的"第三人"涵盖非交易债权人的解释,契合商法基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便捷立法宗旨,平衡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以实现公正合理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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