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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司法图景与工具转向

         

摘要

自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发布后,股东除名相关纠纷中“无程序瑕疵”与“符合第17条列举情形”对法院判决支持均有显著影响,司法呈现出除名权法定化的现象.该现象源自对除名结果维度与工具维度的认识误区,资本维持过度与目的考察缺失是根本原因.为矫正此类司法限制,恢复除名的公司自治,理论上需持工具中性原则,并在保护团体利益的基础上展开规范.除名乃公司用以形成组织秩序的权力,直接指向股东的成员身份关系.应承认公司有权设定个性化的除名情形,但需受到团体规则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双重限制.法院应将除名决议与资本变动分离,以“不合理可行”为标准进行诉讼检验,同时可创设除名决议的工商预登记,保证权力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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